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后满5年的,可以转让。
注:转让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相关费用,缴纳的费用缴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2、未满5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中列支。
1、《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可现场领取)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房屋所有权人(含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申请人)身份证明
5、经济适用住房所有申请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证明;
1、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须由房屋所有权人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自收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之日起,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3、经审核准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交易双方到市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4、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受让人取得完全产权。
5、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须回购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下达《市区回购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告知回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3个月。
南昌市青云谱区房管局
电话:0791-8454704
地址:井冈山大道183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
办理时限:市房产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办理费用:现场询问